201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首次依法对全省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这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河南省首次对屡劝不改的小电镀厂老板 “动刑”。电镀厂小老板孙某、张某、王某被西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六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被处以罚金。
2013年5月份,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两家小电镀厂,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废旧厂房或废弃猪舍新建电镀生产线,从事非法鸡笼、兔笼的电镀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直接挖坑排放,严重影响当地水资源环境。此后,环保执法人员对这些电镀厂下达责令纠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停止生产,拆除电镀设备。然而,到了7月份,西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督察中发现,这些企业又偷偷恢复了生产。西平县环保局遂将案件移交西平县公安局处理,西平县公安局根据县环保局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西平县检察院,由西平县检察院依法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所办的电镀厂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内,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被告人张某、王某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其二人所办的电镀厂也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内,严重污染环境。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这些电镀厂生产排放的废水进行了连续现场取样。后经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和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孙某在其电镀厂内随意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被告人张某、王某在其电镀厂内随意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也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在其办的电镀厂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土地、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作出判处。其中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张某、王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